現如今,很多年輕女性在結婚時除瞭男方必須要有一套房子,還要求男方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而對於男方來說,現在國內房價不便宜,好不容易才買下一套房子,如果房產證上加對方的名字,萬一將來離婚,房子豈不是要一人一半。所以,對於出錢購房的男性來說,他們多半也不願意給女方在房產證上加名。
前不久,有機構對全國300多個城市的2.7萬個購房傢庭進行問卷調查,數量顯示,多數男性更支持"誰出錢寫誰名字",主要還是擔心萬一離婚時房子一人一半。而多數女性則支持房產證上寫雙方姓名,隻有這樣才能給女方一個保障。顯然,婚後房產證上寫不寫女方的名字,已經成為當代年輕人及其父母所關註的焦點瞭。
實際上,對於婚後房產證加名,離婚時房子一人一半這個問題,我國新的《婚姻法》第十七條就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續存期間產生獲得的收益資產,屬於雙方共同財產。這就意味著,如果房子是在夫妻領瞭結婚證後購買的,不管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將來如果離婚,房子就要一人一半。
而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子,不管房產證上加不加名字,離婚時這套房子是屬於出資方的,是不可能一人一半的。此外,新《婚姻法》還規定瞭以下幾種具體情況,對個人財產的詳細劃分。
·第一,如果認為是婚前的個人財產,離婚後就不能進行財產分割。比如,小劉婚前有一套父輩留下的老房子,而他老婆是嫁過來的,那麼,這套老房子是屬於小劉的婚前財產,即使他的老婆在房產證上加上名字,都是不能參與財產的分割。
·第二,如果房子是夫妻一方的婚前全款購買,即使房產證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那麼這套房產也是屬於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是不可能參與這套房產分割的,再吵也沒有用。其實,這樣的規定,也是為瞭保護出資方的利益,遏制一些人以結婚的名義,騙取對方財產的不良行為。
·第三,如果房子的首付是一方婚前出資,之後則是婚後雙方共同還房貸,那麼,離婚時不管房產證上的名字是誰,婚前付首付的這部分財產是不能進行分割,而婚後雙方共同還房貸的這部分房產是可以進行進行分割的。比如武漢市民楊亮在婚前付瞭50萬的首付款,婚後把女方的名字加在房產證上,雙方共同出資還房貸。如果碰到離婚,這套房子還是楊亮的,隻是女方可以分割婚後共同房貸的這部分財產以及房產增值的這部分財產。
·第四,婚後父母贈予的房子。按照現行《婚姻法》規定,如果婚後父母贈予房子,在沒有公證說明贈予誰的情況下,這套房子並不屬於父母贈予一方的子女,而是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是可以進行財產分割的。此外,如果是婚後父母贈予的房子,已經去公證處進行公證,證明這套房子是贈予自己子女的,在離婚時另一方是無法進行財產分割的。
當然,有些房子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將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那要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比例多少進行財產分割。